厦门市吉安商会章程

(2013年12月28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厦门市吉安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Xiamen Ji`an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为:XMJACC)。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吉安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厦门市投资兴办的经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企业发展服务,为合作交流服务,为促进厦门和吉安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办公场所设在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五通村西头社。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引导会员积极参与厦门的经济文化建设,促进厦门吉安两地的经贸、文化交往与合作。

(二)充分发挥会员在厦门的资源优势,积极与各行业协会、商会的横向活动,扩大交流、促进沟通,开展各个经济领域的招商引资活动。

(三)向会员进行爱国、敬业、诚信、守法以及职业道德教育;

(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关系,增强凝聚力;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

(五)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倡互相帮助,共同富裕,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六)为会员提供工商专业培训、咨询、讲座,提高会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七)组织会员参加各种国内外展览会、交易会、投洽会,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

(八)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于促进厦门吉安两地经济文化建设。

(四)吉安籍和曾在吉安工作、生活过的,在厦门创业发展的各界人士。

第八条  本会分为单位会员和保留的上届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吉安籍和曾在吉安工作、学习、生活过的人士在厦门投资兴办的各种经济实体及吉安籍企、事业单位在厦门依法成立的相关经济机构经申请批准后,均可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保留已入会并要求保留资格的个人会员,按厦门市经发局和民政局的有关要求不再接纳新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每年一次以上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机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执行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名誉会长和顾问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对理事会履行监督的机构。监事会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对理事会履行监督;

(二)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三)列席理事会议,按季度审核本会财务收支情况;

(四)在理事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共同筹备和开展监事会和监事会换届工作;

(五)其它应由监事会履行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下也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但在特殊情况下可由会长指定临时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二次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和三次的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工作。

(二)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三)组织实施和执行理事会决定的具体工作事项。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 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或在会长外出期间主持本会的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聘用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抵押。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修订后经 2013年 12月 28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