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吉安商会 名誉、荣誉职务及顾问聘任办法 (草案)

2014-07-31 00:00:00 厦门市吉安商会 1328

厦门市吉安商会 名誉、荣誉职务及顾问聘任办法 (草案)

为规范名誉、荣誉职务及顾问的聘任,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名誉会长的聘任条件
完整担任厦门市吉安商会一届会长以上的商会负责人,可聘任为下一届名誉会长。任期同当届理事会。
二、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的聘任条件
连续担任厦门市吉安商会二届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的商会负责人,可聘任为下一届荣誉会长;担任一届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的商会负责人,可聘任为下一届荣誉副会长,任期同当届理事会。
三、终身荣誉会员的聘任条件
担任会长一届以上、担任副会长二届以上、合格会员三届以上、对商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会员,由理事会提名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可聘为终身荣誉会员
四、顾问的聘请条件
吉安籍或曾在吉安工作过的在厦门党、政、军机关或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在职领导;吉安籍或在吉安工作过的副处级以上退休人员,以及长期关注和支持吉安的经济建设,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人士,可聘为商会顾问,任期同当届理事会。
五、聘任名誉、荣誉职务及顾问时需征求其本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