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川县鼓励外来企业投资兴业暂行办法

2015-06-23 00:00:00 厦门市吉安商会 592

遂川县鼓励外来企业投资兴业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我县对外开放水平,加大产业对接力度,吸引鼓励外来投资者参与我县的经济建设,推动我县经济跨越发展,在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对外开放优惠政策和促进中西部地区发展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来本县投资(除国家法律明文禁止以外)兴办企业的遂川县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含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以下统称外来投资者)。返乡创业人员投资兴办企业适用本办法。

二、扶持措施

1、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或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生产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年按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部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年至第年按50%的比例予以扶持;符合上述条件的加工贸易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年按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部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年至第年按50%的比例予以扶持。

2、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须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下同),从获利年度起,前年按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部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后年按50%的比例予以扶持。从正式投产年度起,年缴增值税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年按企业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100%的比例用于扶持企业的发展,后年按50%的比例予以扶持。同时积极为企业争取国家科技专项资金和财政贴息支持。

3、兴办生产加工型企业,从正式投产年度起,年缴增值税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前年按企业上缴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下列标准扶持:年缴增值税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按30%的比例给予扶持;年缴增值税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下,按50%的比例给予扶持;年缴增值税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按70%的比例给予扶持。

4、兴办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出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以上条件采购国产设备的,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兴办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外来投资企业,在经营期内,凡创获省级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全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除省政府一次性奖励30万元、市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以外,受益财政配套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内同时获全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的外来投资企业,除省政府奖励外,市政府一次性奖励25万元,受益财政配套一次性奖励10万元。

6、外来投资企业,在经营期内再增加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5亿元人民币)或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经相关部门认证,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60万元人民币。

7、对有利于我县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或特殊项目,可以与政府协商后,单独签订协议或合同。实行特事特办,给予特别优惠。

8、对外来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且注册资本达500万元以上或外资50万美元以上的,可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理“客商证”。对入园企业依法实行重点保护,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杜绝对企业乱检查、乱罚款、乱收费行为。

9、对按要求办理“客商证”的外来投资者,在企业开工投产后,可将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迁入投资所在地,其子女可就近入托、入学,并免收借读费;非义务教育阶段其子女需要择校的可优先安排。同时,在就医、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10、外来投资企业聘请的高级专业人员和学校应、历届毕业生,其劳动人事关系可委托投资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或技工交流中心统一管理,在职称晋升和技术等级评定、政策性调资、正常流动、继续教育、社会保险、出国政审等方面享受当地人员同等待遇。

三、其他

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遂川县吸引外来企业投资兴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