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解析

2015-01-30 00:00:00 厦门市吉安商会 512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解析

                       郑安安

                   总商会法律维权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总商会律师顾问团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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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行业

直接规定:

1、鼓励民间资本在本市举办二级以上规模的综合医院,对获得国家三甲的民营医院,给予500万元奖励;被评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给予300-500万元的经费资助。(第4条)

2、民间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参照公立医院标准,按出院人次给予相应补助,对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的职责,给予相应的财政补助。(第4条)

3、对于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民营医院,在其建成开业、通过医院等级评审、通过国际JCI认证时由财政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第19条)

 

其他可参考规定:

1、融资租赁公司购入设备并被我市民营企业租赁使用的,按照租赁合同金额5‰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在我市规划园区范围内,划定产业方向明确的园区交由龙头骨干民营企业从规划、投资、设计、招商、运营各环节自主管理,建设产业特区。

3、对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使用的土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供地。

财政、卫生部门细则:

1、民营医院一次性奖励(经费资助):向市卫计委申请

?投资医院奖励: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1)新建医院奖励:申请依据省卫计委颁发的三级医院等级证书和省卫计委相关文件

100张以上200张以内床位, 20万元奖励,

每增加100张床位增加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三级医院奖励:申请依据省卫计委颁发的三级医院等级证书和省卫计委相关文件

三级甲等民营医院     500万元

三级乙等民营医院     250万元

3)国际JCI认证奖励:申请依据JCI认证证书

首次通过国际JCI认证民营医院   500万元

向市卫计委申请奖励。

?重点专科奖励:申请依据国家卫计委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批文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西医类别)       500万元的补助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中医类别)       300万元的补助

 临床护理重点专科                                  200万元的补助

2、民营医院一次性补助:

?住院人员补助

二级以上(含二级)综合医院及三级专科医院,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执行政府医疗服务指导价格。

按出院人次给予相应的补助

每年6月30日前提供上一年度出院病人明细汇总表和财务报表向市卫计委申请补助,由市卫计委核定出院人次并汇总向市财政局申请补助资金

?基础公共卫生服务补助

《厦门市卫生局厦门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三部委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厦卫基妇〔2013〕403号)

参照岛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算标准给予补助

区卫计委、区财政局每半年考核一次,半年发放。市卫计委、市财政局每年复核一次,年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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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

1、税收优惠:

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民营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第7条)

对2015年12月31日前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以“即征即奖”的方式奖励给企业

允许民营小微企业的民间借贷利息按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7条)

对确有困难的民营小微企业按规定予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第8条)

对新创办的小微企业,3年内产生的地方级税收收入全额奖励给企业(第34条)

2、费用优惠:

支持小微企业以银行承兑汇票缴纳水、电等费用。(第9条)

对民营小微企业使用公共服务平台收费项目减半收取,优惠部分由市财政出资补助。(第30条)

3、场地优惠:

对进入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新设立民营企业,给予2年的免租或减租优惠,补贴费用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所属区各负担50%(第22条)(是否只能是中小企业??)

对小微企业项目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给予安排,对符合我市优先发展行业目录,集约节约用地的小微企业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地价调节机制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产业结构调整的通知》(闽政办2009〕135号),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第34条)

      小微企业贷款支持

支持银行增加对小微企业发放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额。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信托、小贷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组织,干规定实行风险补偿及享受财政相关奖励规定。(第13条)

建立多渠道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在现有财政分担的基础上,逐步引入民间资本参与,形成财政引导、民间资本共同参与、金融机构具体实施的全社会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良好局面。(第13条)

其他可参考政策:

支持民营企业在市两岸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开展股权登记、托管业务。鼓励民营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债券或者通过集合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进行融资,市财政根据融资成本情况给予分类补贴

民营企业在申办生产许可证期间,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批检合格的产品,允许标识“试制品”试产、试销;对国家有限制性规定的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履行相关手续后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逐步达到规定要求。

获得省级各类评比表彰的民营企业或项目,未能获得省级奖励金的,市财政应根据省级标准配套发放

各类发展扶持资金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第14条)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提高到每年3000万元。厦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注册资本规模扩大到1亿元。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第11条)

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扩大到1亿元,今后按照财力情况逐步增加,通过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切实惠及广大中小企业

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第12条)

设立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成长型的小微企业。支持基金按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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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企业

贷款利息方面:(第10条)

允许民营企业集团内部在贷款调拨时,各成员企业按资金使用情况分摊利息并按规定税前列支

对集团核心企业或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将其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分拨给下属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

商会联合投资公司兴建商会大厦:(第24条)

支持市区两级商会及行业商协会成立联合投资公司,申请总部企业认定,享受总部经济相关优惠政策,建设“商会大厦”

总部企业优惠:(第25条)

鼓励本地民营企业兼并、收购、控股外地企业并在本市纳税,鼓励在外地设有分支机构的民营企业在本市结算、纳税,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融资租赁和小额贷款

融资租赁:(第15条)

融资租赁公司购入设备并被我市民营企业租赁使用的,按照租赁合同金额5‰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融资租赁公司购入我市地产设备开展业务的,按照租赁合同金额6‰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小额贷款公司:(第13、16条)

支持民营企业牵头发起或参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内控机制完善、资产优良、社会效益突出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引入民间资本。支持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市两岸股权交易中心开展股权融资、发行私募债、转让信托资产,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第16条)

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实行风险补偿及享受财政相关奖励。(第13条)

融资担保机构:(第14条)

对积极探索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且推广效果显著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并通过业务奖励、风险代偿、资本投入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

其他融资渠道:(第17条)

支持民营企业在市两岸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开展股权登记、托管业务。鼓励民营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债券或者通过集合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进行融资,市财政根据融资成本情况给予分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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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头骨干企业

产业特区建设。(第21条)

在我市规划园区范围内,划定产业方向明确的园区交由龙头骨干民营企业从规划、投资、设计、招商、运营各环节自主管理,建设产业特区。

 

重点培育。(第23条)

制定《厦门市龙头骨干民营企业认定办法》,对入选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建立市领导与龙头骨干民营企业挂钩联系制度,在资源配置、要素保障等方面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并加强跟踪服务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龙头骨干民营企业由市民营办另行制订认定办法。

技改补助。(第33条)

对龙头骨干民营企业利用银行资金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条件的,可向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的贴息支持。

——————按照《厦门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厦财企〔2011〕44号),凡符合市技术改造资金扶持条件的项目企业中属龙头骨干民营企业的,且项目投资以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为主的,单个项目贴息额度上限提高到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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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平台

服务平台更新改造、购置服务设备和设施补助。(第29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主体面向重点产业集群和优势产业,建设技术咨询服务、研发设计服务、检验检测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技术工程化服务、技术培训服务、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对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更新改造、购置服务设备和设施的项目,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经市经发局、市财政局认定后,符合条件的给予补助。本条政策与我市出台的其他同类补助不重复享受。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和补助资金申请办法由市经发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平台运营及收费补助。(第30条)

对经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为民营中小微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综合考虑服务企业数量、收费标准、客户总体满意度等因素,市财政按不超过年度实际运营成本的40%予以奖励,单个平台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民营小微企业使用公共服务平台收费项目减半收取,优惠部分由市财政出资补助 

————平台的实际运营成本由财政部门会同市经济发展部门进行核实 

土地房产政策

划拨方式供地。(第18条)

对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使用的土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供地。

厂房改造。(第18条)

对企业利用现有厂区、厂房改造建设的,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工业用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的,项目增容免收土地出让金

国有企业存量房产租赁使用。(第20条

租赁原国有企业的存量房产用于工业生产,企业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后,在征得原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可将房屋使用权转租、联营、合资、合作、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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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及基地建设

产业园区建设。(第21条)

鼓励民营企业以“民办公助”的模式参与我市产业园区的建设、运营。

在我市规划园区范围内,划定产业方向明确的园区交由龙头骨干民营企业从规划、投资、设计、招商、运营各环节自主管理,建设产业特区

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第5、22条)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原址发展总部经济、研发设计、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或建设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按“退二进三”改造政策给予扶持。(第5条)

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新设民企租金优惠。对进入示范基地的新设立民营企业,给予2年的免租或减租优惠,补贴费用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所属区各负担50%(第22条)

科技孵化器建设。(第31条)

奖励创办科技孵化器。对民营企业创办具有中试产业化功能、孵化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科技孵化器,最高给予专项建设经费补助3000万元;晋升为国家级孵化器的,按1:1的比例给予资金配套。

孵化器每成功孵化一家科技型企业,给予建设单位20万元奖励。

————孵化器认定与资金补助办法按《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厦科联〔2013〕50号)执行。

扩大民营投资范围

民营资本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模式,建立权力清单:还需进一步细化制定。(第1条)

民营资本参与市区两级政府重大项目投、建、运。从2014年起连续5年,市区两级政府每年从经营性基础设施、智慧城市、现代服务业、社会事业、科技创新与转型升级、现代都市农业与城乡一体化等领域选取20个,合计总投资额不低于20亿元的重大项目。依法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特许经营等。(第2条)

民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除关系国计民生和保障城市功能的领域外,其它领域均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向民间资本开放.通过上市公司、产权交易机构等平台,以出资入股、受让国有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第3条)

民资参与国有企业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信息、管理、技术等服务平台建设。至2020年80%以上的国有企业实现产权多元化。(第3条)

奖励参与“百姓富·生态美”。民间资本认养山林、资助划入生态红线内的农民发展生态农业,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和享受财政相关奖励(第6条)

异地闽商投资鼓励:构筑闽商资本回归平台,推动闽商在厦与台湾地区产业合作。(第26条)

其他鼓励

捐赠税前扣除。(第 12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获得资格的基金捐赠,企业可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第 12条)

试产、试销鼓励。(第35条)

民营企业在申办生产许可证期间,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批检合格的产品,允许标识“试制品”试产、试销;对国家有限制性规定的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履行相关手续后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逐步达到规定要求。

 企业标准化制定。(第32条)

企业实施标准化项目的资助与奖励资金按现有标准提高一倍。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各级标准的制定,将市财政对企业实施标准化项目的资助与奖励资金按现有标准提高一倍。

———— 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各级标准的制定,进一步加大对《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9〕43号)中有关标准化项目的资助、奖励力度,市财政对民营企业实施标准化项目的资助与奖励资金按现有标准提高一倍。

全额扶持个人分配利润再投资。(第28条)

民营企业税收利润分配给个人的,转为增资或在本市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部分,其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额扶持

奖励新增规模以上企业扩产。(第27条)

"2014年至2016年,对新增的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民营批发和零售企业,以企业上年度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收入为基数,2016年12月31日前每年增量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批发业(包括外贸企业):年商品销售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包括2000万元),同时年末从业人员在20人以上;零售业:年商品销售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同时年末从业人员在60人以上]"

省级评比奖励。(第34条)

获得省级各类评比表彰的民营企业或项目,未能获得省级奖励金的,市财政应根据省级标准配套发放。 ————获得省级各类评比表彰的民营企业或项目,未能获得省级奖励金的,可持本企业或项目获表彰文件、未能获得的省级奖励金相关文件向市财政局企业处提出奖励申请,符合条件的,市财政局按照省级标准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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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环境改善

每年一次民营经济工作会议(第37条)

半年一次市领导与企业家座谈会(第38条)

每年发布营经济相关数据(第39条)

全面清理针对民营企业的收费项目,规范涉及民营企业的鉴定、检验、评审等事项,规范执法检查(第40条)

设立民营企业投诉电话(第41条)

民营企业党建工作

推动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搭建企业与党委政府沟通桥梁。加强党组织对工会和群团组织的领导。(第42条)

加强民营企业党建队伍建设。为党组织书记同更多培训机会和待遇保障,探索党组织书记参加或列席企业管理会议制度。推动党员和人才“双向培养”。(第43条)

提升企业政治地位及社会影响力。建立市委组织部、市委非公企业工委重点联系出资人、党组织书记恳谈工作制度。推荐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出资人和党组织书记作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人选。(第44条)